噬嗑:?【震下離上】
下備艮為止,上備坎為隱伏,有獄象。
李鼎祚曰:四在頤中,齧而後亨,故利用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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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為足。屨校,足械也。?趾,沒其趾也。因其當(dāng)刑而刑之,故無咎。內(nèi)初變坤,坤隂為刑。屨校,獄之用刑者也。重變晉,其初晉如摧如,故有屨校滅趾之象。
朱子曰: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
《- -》
卦以噬為義,二噬之初也,故曰噬膚。內(nèi)二變兌為口,為附?jīng)Q,鼻與口近,故有噬膚滅鼻之象。然刑中則無咎,重變睽,小事吉,噬膚亦用獄之小事也。
朱子曰:噬膚而滅其鼻,中為器中也。
《- -》
虞翻曰:三在膚裏,故稱肉。離日熯之為臘,坎為毒,故噬臘肉遇毒。
按:內(nèi)及重皆變離,重明相照,用獄所利。然牝牛則柔,而噬臘遇毒矣。明不盡明,吝,可無咎。
《一》
陸績曰:肉有骨謂之胏。離為乾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乾胏也。
按:次得乾之中畫,有金象,故曰金矢。噬乾雖艱,而剛直得伸,故曰貞吉。外四變艮為黔喙,故乾胏可噬。重變頤,自求口實(shí),乃頤中之物也,故有噬乾胏之象。
楊時(shí)曰:九四合一卦言之,則為間者;以爻言,則居近君之位,任除間之責(zé)者也。易之取象不同,類如此。
《- -》
虞翻曰:隂稱肉,位當(dāng)離,日中烈,故乾肉也。
按:外五變乾為金,五位中黃色,故曰得黃金,雖貞厲而無咎也。重變無妄,動(dòng)而健,故有噬乾肉之象。
《一》
鄭玄曰:離為槁木,坎為耳,木在耳上,何校滅耳之象也。
按:初為屨校,上為何校,坎為耳痛,又象滅沒其耳,惡積罪大,兇之至也。外上及重皆變震,震來虩虩,故何校滅耳,其震驚而所喪者多矣。
郭雍曰:初上滅字,或以為刑,獨(dú)孔氏訓(xùn)沒。屨校桎其足,桎大而滅趾;何校械其首,校大而沒耳也。或以滅耳為刵,滅鼻為劓,?趾為剕。書註劓、刵輕刑,呂刑剕、辟為重。方初九小刑,固不當(dāng)斷趾;上九罪重,復(fù)不當(dāng)輕刑。以是知三者言滅,皆非刑也。
《彖》
虞翻曰:物謂四。
崔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間,有亂羣者,當(dāng)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來知德曰:本卦綜賁,以賁下卦,離之柔得中上行,而居于噬嗑之上卦也。
《象》
張清子曰:蔡邕石經(jīng)本作雷電。
《初》
干寶曰:不敢遂行,強(qiáng)也。
《上》
九家易曰:當(dāng)據(jù)離、坎以為聰明??布炔徽?,今欲滅之,故曰聰不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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