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卦-噬嗑?火雷噬嗑(震下離上)-[清]黃宗炎撰《周易象辭?卷七》

[清]黃宗炎| 易經(jīng)注解| | 0

?【雷下火上】噬嗑

物有可觀,則天下將會(huì)合而向之矣。故大傳曰:可觀而後有所合也。夫君以民為天,民以食為天,民之所以仰觀乎君上者,為其能食我也。食之所在,人將合焉,噬?是以次觀也。噬者,飲食之謂。嗑者,聚集之謂。菽粟雞豚,雖出于農(nóng)家之樹畜,而常委積于市?,致民聚貨,交易日中,凡此皆以求食也。求食則強(qiáng)梁之吞搏,貪暴之欺偽,興聖人制為鉏強(qiáng)扶弱之道,因設(shè)有司以治之,不得已而有刑獄之事矣。刑獄之設(shè),所以去其強(qiáng)梁而安柔弱,即如求食者,遇堅(jiān)哽之物,必嚙之使斷,齒舌乃安。卦畫上下二陽,有佀乎頤,中含三偶,物之柔脆者也。九四一奇,物之剛硬者也。既入于頤,剛?cè)猃R化,既制為刑獄,則強(qiáng)弱同歸于善。然何以合火?雷而取象,火能明照,無微不燭,人不敢欺。雷能繫斷,威猛莫禦,人不敢翫。既明且威,治嶽之道盡矣。凡雷電之作,必電居先而雷居後,電之灮自上而徹下,雷之聲自下而達(dá)上,猶治獄者先用明而後用威也。卦之六爻,初上為始終之象,刑獄能慮其始,則止惡于未形,刑獄而至于終,則怙終不遷矣。故初為小懲大戒,上為惡積罪大,二三四五處于頤中,為膚、為臘、為乾胏、為乾肉,皆頤中之物也。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嗜慾熾,殺戮煩,聖人使民無訟,不得已而明罰勅法,昭昭在人耳目,知可畏而避之,天下之民方得長(zhǎng)樂于安飽矣?;騿栐唬盒潘寡砸玻鞘舌局锚z,與需之飲食有訟,不嫌于重複乎?曰:需之興訟,訟在下,作事謀始,責(zé)之在下之人。噬嗑用獄,獄在上,明罰勅法,責(zé)之在上之人。需之飲食,乃地產(chǎn)天時(shí)所出,于本卦原無爭(zhēng)奪之端,必反其體,然後成訟。噬?之食,乃人為謀食之道,其攘奪爭(zhēng)鬭,即在于求食之內(nèi),故必刑獄詳明,始得為噬嗑也。不然,吾得而食諸?

噬嗑:亨,利用獄。

以口噬物,先明知其可食,然後下動(dòng)而合乎上,始得下咽,成其食之道也,此明動(dòng)二象所以為噬?也。民非食不生,萬古之通義,此噬嗑所以為亨也。至治之中,至公之內(nèi),必有起而間隔之者,使凡事齟齬而不和順,于是而欲為姑息之治,必不可得,則有刑罰以制其強(qiáng)梁,此所以利用獄也。

噬嗑,噬,啗也,喙也。從口從筮,言以喙啗物也。

筮有卜筮之義,祭祀、賓筵,食之重大者,俱筮而後舉也。?,多言也,從口從盍,盍與合通,口容止無時(shí)不盇,如蓋藏其物者然。惟多言者,頻見其啓,則頻見其合也。玩六爻但象飲食,不及言語,則?正當(dāng)作盇,石經(jīng)因噬之口而連書之爾。獄從犾【俗作狺,非】。從言。兩犬方親,投骨則囓,囓人之爭(zhēng)鬭,亦猶是也。在上之人,以一言定其是非,正片言折獄之謂。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噬?而亨,剛?cè)岱郑瑒?dòng)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dāng)位,利用獄也。

卦畫之象,有佀乎頤,四之一奇,梗于其中,是頤中有物也,故名之曰噬嗑。噬之而?,則有事歸于無事,?;咭殉梢院嘁印F湄匀嫒?,剛?cè)岣靼耄x上震下,剛?cè)醽K列,是剛?cè)岱峙?,而無過強(qiáng)過弱之患也。動(dòng)而兼明,智勇齊用,何幽隱之不燭?何壅滯之不決?雷行電掣,相合而章顯。六五一柔得中,而居君位,在上以行其志,雖未為當(dāng)位,而于刑獄之用,則為利也。柔為大君,有剛中之應(yīng),君臣相得,剛?cè)嵯酀?jì),不可云不當(dāng)位。六五無應(yīng),有居非其地之嫌,不能致斯民于刑措。然刑獄之事,與其失諸嚴(yán)刻,無寧失諸寛厚。柔中之不當(dāng)位,宜無擊斷苛慘之害矣。

電,隂陽激燿也,象雷雨之中有光,屈曲而見小篆。

作從雨從申,言隂陽相蒙蔽,以此申達(dá)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雷自下起以逹乎上,電自上發(fā)以及乎下,其聲與光交相會(huì)合,而成發(fā)舒之氣。今雷尚在下,電猶在上,是中有所間隔,必上下通徹,而後噬者可嗑也。先王觀于此象,見電已照,未即下行,雷已作,未即上奮,明威既具,使人望而知畏,乃顯著其罰,明而可見,嚴(yán)肅其法,勅而不弛,人人知所恐懼,相戒而不?于羅罔,則刑期于無刑,不難至也。

敕,誡也。從攴從束,乃約束驅(qū)策之謂。石經(jīng)誤從力。

則不成字,或誤從來作勑。則勞之來,之之,來字也,讀洛代切,與敕遠(yuǎn)甚。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初、上二爻,以畫象言之,乃所以噬物者;以用獄言之,則治人之罪者也。過惡始萌,而遂加懲創(chuàng),在居上之君子,無刑罰撃斷之酷;在無知之小人,有畏法懼禍之心。勝殘去殺或可幾,故屨校滅趾為無咎乎?校,合兩木之意。屨校,言以兩木為械,以足納之,如著屨者然。滅趾,械沒其趾,滅而不見也?;蛟茢嘧阒钢?,誤矣。聖人用意立象,俱本仁厚,不欲苛刻,焉有小惡而遽刖趾者乎?況又云無咎也。

屨從彳,從屢。屢者,數(shù)也,為行者所數(shù)須也。左傳資。

糧屨屝佀乎艸所為者。校,從木從交。周禮:六廐成校。以木交互為馬闌也。凡幾俎貫穿之物,通謂之校。頸手足械,俱以木相合而為之,亦呼為校。因其兩木相並,借為考校。校,量之用。滅,盡也。從水從烕。烕者,火死于戌,加之以水,更無餘燼矣。止,象足跡之形。右筆不到底,乃足心空處,醫(yī)家所為湧泉穴也。人行維此,親乎地而不動(dòng),則止矣。通為行止之止。俗儒恐其相混,加足為趾,而兩義俱亡。鐘鼎欵識(shí)有字,即止也。後人不解,以為足蹟形。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趾所以行,屨于校而滅沒其趾,則不可行矣。士君子之過,或稍有一念之未純,俄起而隨覺,原未嘗見諸行事。小人之憤,欲有以警戒其始,使之畏罪而不敢行,則屨校之阻其奔逸者,為甚善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禮有膚鼎,以肉之柔軟無骨者實(shí)之,二柔爻柔位,此其象也。頤中之物,膚最易噬,大臠恣啗,有滅沒遮蔽其鼻之象。食而如此,不免喪失其威儀矣,何以得無咎乎?飲食之事,易生愆尤,大者至于訟獄,今僅禮文之過差,亦易為修飾者也,故可以無咎。鼻為氣所出入之官,食而遮沒其鼻,將不能不咽矣,蓋亦不能遂其貪者也,未至于咎以此。

膚,皮也,從肉從(缺字),(缺字)所以盛物,皮所以裹血、肉、筋。

骨有相佀者,鼻象形,引氣司臭之官也,借為自己之自。小篆反加畀以別之,言以氣相付與也,無理之甚。詳乾卦大象傳。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初為頤之下頷,噬物之力,皆出于此。二當(dāng)動(dòng)衝乘剛之上,物無梗塞,有大嚼之象者,初成之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柔爻而處剛位,以肉冒骨之象也。居下卦之上,逼近離火,臘肉之象也。肉以鮮為美,臘以制度得宜為美,不中不正,是五味失餁,調(diào)和失時(shí)。且?臘就日,而身在雷體,日熯無功,肉將及敗,食肉有毒之象也。其鮮不如二之膚,其臘不如四五之乾,噬臘遇毒,可為養(yǎng)小失大矣。寧無小有所羞吝乎?然亦足以為飲食之戒,故又得無咎。

臘,乾肉也,從肉從昔。昔,前日也。肉為臘,則昔者。

之所藏,可進(jìn)于今日也。小篆竟以昔字為因肉而制,指(缺字)為去皮殘肉,日所以?之使乾,誤矣。若然,則何不置(缺字)于日下以象意,而徧顛其位以背繆于義理?蓋(缺字)者,古虞淵之虞字也,象重山之形。殺其高峯者,遠(yuǎn)視蒼茫,望高如卑也。殺其下體者,重水空濶,不見山足也。日沉虞淵,隔于重山重水之外,故為昔也。欲假借為臘肉之用則可,反以昔日為假借則不可也。肉胾,肉象形,外指其皮,內(nèi)指其紋理。凡骨肉皮毛

等文字,聖人皆指鳥獸取意,未嘗直言人也。人為全體可象,不當(dāng)作解截分析之形,是亦仁人君子用心,不可不知。

象曰:遇毒,位不當(dāng)也。

噬臘亦常事爾,何以遇毒乎?居不中正,肉非精美,雷火之交,日失其職,居位不當(dāng),故有此象。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四五離體,為日為火,故皆云乾四,獨(dú)陽爻乃云乾胏。胏者,肉之大臠而帶骨者也,即胾字。大臠帶骨而乾,其堅(jiān)甚矣。古者季冬之月,獵取禽獸以祭百神,因取其肉乾之,以為他時(shí)之用。金矢所以獲禽獸者,及噬乾胏,而乃得其昔時(shí)?中之箭簇。飲食之內(nèi),危險(xiǎn)如此,必艱難守正,然後為吉。漢儒引周禮先入鈞金束矢,三日而後聼訟,開在上者黷貨鬻獄之門,非聖人垂教萬世之意也。周禮偽書,不可為訓(xùn),況于乾姊金矢,有何連合,寧非冒昧邪?詳玩中四爻,皆噬物之象。噬不欲其輕易,乾胏最難下咽,故獨(dú)得吉。惟人于食途最廣,三四當(dāng)人位,故遇毒得矢,言其食中之禍。食而知禍,可無用獄矣。

胏,食所遺也。本作從肉,從勹【包】,從士。士,人之相。

問遺用。此可包裹之肉也,即一束修脯之類。從,出者。大臠,掩豆之意。矢,弓弩矢也,象鏑栝羽形,以其直也,借為直遂之用。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人之于食,必先目察其可否,而後口噬之。離為目,其光在五。四之噬胏得矢,若是乎不加詳審,其以艱貞為吉者,待嘗試而後明爾,未可云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柔爻佀肉,剛位為乾,故六五為噬乾肉之象。人君玉食,鼎列黃金,雖非大庖備物之時(shí),而其器具之華美,亦當(dāng)知警戒于其間,必貞厲然後得無咎。飲食人所同欲,且一日不可無者,易生嫌隙。惟節(jié)儉寡欲之人,自然鮮所爭(zhēng)奪。人君使民無訟,非身先節(jié)儉不可。儉者不奪人,天下化之,可以刑措矣。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dāng)也。

臨事與物,未有可以易忽者,而于飲食聽獄,則尤宜敬慎焉。蓋飲食人所欲得,得不思義,則咎在已。聽獄為死生枉直之所繫,不得其情,則禍及于人。詳審危懼,始能得當(dāng)。聽訟猶人哀矜勿喜,雖得當(dāng)而無失出失入之事,豈足為盛治乎?彖傳言不當(dāng)位,舉治道而論也;此言得當(dāng),據(jù)一事而論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初、上兩陽為頷頦之上下,所以噬物者,其骨節(jié)交又相繋,故皆云校。初在下,象屨校;上在上,象何校。罪人何校于頸,揜滅其耳而不見。居卦之終,怙過不遷之象,仁人君子雖欲宥之不可得,故兇。此皆主化民之君子而言,不能勝殘去殺,而以用獄之明斷見稱,非兇而何?

何儋也,從人從可,負(fù)戴之役甚勞,必惜人之力量。

可任而後使之,借為誰何、如何之用,反于負(fù)何加以別之,其義失矣。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君子非不勤于教人也,教而不改,置若罔聞。故至校耳之兇,其耳德之聰,早奪其明矣。離為日為火,本明者也。與雷合體,則取象于電。人心反覆,梏亡電光。石火須臾凘滅,與禽獸不遠(yuǎn)。

聰,察也,從耳從囪,囪虛而通外內(nèi),耳乃人身之囪。

牖也,小篆從悤。以耳為心之戶牖,未嘗不可。但悤為悤遽之意,又覺取非其類,不如古文之簡(jiǎn)當(d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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