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下艮上】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zhǎng)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夬為剛決柔,剝?yōu)槿嶙儎?。蓋君子之去小人,聲其罪,與天下共棄之,名正言順,故言夬也。若小人之欲去君子,君子既無罪可指,而小人又不敢直居其名,必且隂謀詭秘,或變白為黑以誣衊之,或變是為非以毀謗之,或浸潤(rùn)以進(jìn)其讒而變其君之心,或假手以除怨而變其去之跡,故曰變也【義本隆山李氏】。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仲誠(chéng)張氏曰:山附於地,山日見其剝削,地日見其饒厚,地厚則山益安矣。為民上者,賴下以安,茍剝下,下剝則上傾。故寧剝上以厚下,乃安宅之道,而終不可傾者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初變頤遇震,本卦一陽在五隂之上,有牀象。又牀者,人所藉以安身者也,乃君子為人主倚庇之象,故各爻多取義於牀。震為足,故初曰剝牀以足,蔑貞兇,見勢(shì)之所必至也。傳曰以滅下,下滅則上傾矣。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二變蒙遇坎,一陽間於二隂,承上下之際者,故曰剝牀以辨,未有與。
安溪李氏曰:初、二、四皆無陽之應(yīng)與,獨(dú)於二言之者,六二中正,疑非剝陽者,故特申其義。說最確當(dāng)。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三變?nèi)?,有止而不剝之意,又為上正?yīng),故為剝之無咎者失上下,蓋不與上下四隂應(yīng)也。
六四:剝牀以膚,兇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zāi)也。
四變晉遇離,晉,進(jìn)也。又四位切近於五,故為剝及於膚之象。有謂剝肌膚者,有謂剝牀之薦席者。
竊按:初無位,所謂足者,奔走使令之賢,或民之俊秀也。二中正而位尚卑,承宣親民之賢牧也。四則近君之大臣矣,如牀之第也,牀之所由名也。剝至此則牀亡,止有寢者之肌膚在,而將何所藉乎?貞已蔑矣,故直言其兇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五變觀遇巽,艮為閽寺,巽為女,故曰宮人羣。隂,魚象。巽又為繩,五位尊,力足以統(tǒng)率其類,故曰貫魚以宮人寵。《程傳》以此爻為別設(shè)義。蓋易於陽之長(zhǎng),陽之盛,多危詞,如臨如泰等卦是也。於隂之消陽,陽之就盡,多幸詞,如觀之五與上與此爻是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上變?nèi)ぃ逓楣z,以其陽也,故曰碩果。變坤則已剝矣,故不曰在木。然其本氣居然在也,故曰不食。不食則可種而復(fù)生矣。坤為大輿,變坤故曰得輿。艮合下坤有廬象,艮既變則廬剝。坤為衆(zhòng)君子得輿,物望所歸,故曰民所載也。小人剝廬者,言有君子以撐持世界,不獨(dú)為君子所藉之牀,為民所載之輿,亦小人所藉庇之廬也。乃小人無不竭盡心力以剝君子者,在小人之毒愈以肆,而君子之德愈以著,而天下之歸望於君子者愈以深,則小人之技終不可用於君子,徒為自失其所依耳,可不為大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