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上經(jīng)】第21卦-噬嗑?火雷噬嗑(震下離上)-[南宋]朱熹撰《周易本義?卷一》

[南宋]朱熹| 易經(jīng)注解| 2022-12-01 23:51:22| 0

第21卦-噬嗑?火雷噬嗑(震下離上)

噬嗑,亨,利用獄。

噬,市利反。嗑,胡臘反。噬,齧也。嗑,合也。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於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為噬嗑。其占當(dāng)?shù)煤嗤ㄕ?,有間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又三陰三陽,剛?cè)嶂邪?,下?dòng)上明,下雷上電,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是以陰居陽,雖不當(dāng)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唯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yīng)其占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以卦體釋卦名義。

噬嗑而亨,剛?cè)岱?,?dòng)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dāng)位,利用獄也。

上,時(shí)掌反。又以卦名、卦體、卦德、二象卦變釋卦辭。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勑法。

雷電,當(dāng)作電雷。

初九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校,音教。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履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故得無咎。占者小傷而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滅趾,又有不進(jìn)於惡之象。

六二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於傷滅其鼻。占者雖傷而終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音昔。臘肉,謂獸臘,全體骨而為之者,堅(jiān)韌之物也。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為噬臘遇毒之象。占雖小吝,然時(shí)當(dāng)噬嗑,於義為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dāng)也。

九四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乾,音干。胏,緇美反。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吨芏Y》: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jiān),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噬乾肉,難於膚而易於臘胏者也。黃,中色。金,亦謂鈞金。六五,柔順而中,以居尊位,用刑於人,人無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貞厲,乃得無咎。亦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dāng)也。

上九

上九:何校滅耳,兇。

何,何可反。何,負(fù)也。過極之陽,在卦之上,惡極罪大,兇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滅耳,蓋罪其聽之不聰也。若能審聽而早圖之,則無此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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