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上經(jīng)】第22卦-賁卦?山火賁卦(離下艮上)-[宋]董楷撰《周易傳義附錄?卷四下》

[宋]董楷| 易經(jīng)注解| 2022-12-01 23:51:22| 0

第22卦-賁卦?山火賁卦(離下艮上)

【周易上經(jīng)】第23卦-剝卦?山地剝卦(坤下艮上)-[宋]董楷撰《周易傳義附錄?卷四下》

傳:剝。序卦: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夫物至於文飾,亨之極也。極則必反,故賁終則剝也。卦五隂而一陽,隂始自下生,漸長至於盛極,羣隂消剝於陽,故為剝也。以二體言之,山附於地,山高起地上,而反附著於地,頹剝之象也。

【原文】剝卦?卦辭:

剝,不利有攸往。

傳:剝者,羣隂長盛,消剝於【一作陽之時,衆(zhòng)小人剝喪於【一無於字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當(dāng)巽言晦跡,隨時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本義》剝,落也。五隂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隂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隂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nèi)坤外艮,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原文】剝卦?彖傳: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

【長,丁丈反】。傳剝,剝也,謂剝落也,柔變剛也,柔長而剛剝也。夏至一隂生而漸長,一隂長則一陽消,至於【一無於字】建戌則極而成剝,是隂柔變剛陽也。隂,小人之道方長盛,而剝消於【一作陽,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

【原文】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傳:君子當(dāng)剝之時,知不可有所往,順時而止,乃能觀剝之象也。卦有順止之象,乃處剝之道,君子當(dāng)觀而體之。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君子存心消息盈虛之理,而能順之,乃合乎天行也。理有消衰,有息長,有盈滿,有虛損,順之則吉,逆之則兇,君子隨時敦尚,所以事天也。

《本義》:剝,剝也,柔變剛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言柔進(jìn)于陽,變剛為柔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以卦體、卦德釋卦辭。

【原文】剝卦?象傳:

【原文】象曰:山附于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傳:艮重於坤,山附於地也。山高起於地,而反附著於地,圮剝之象也。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觀剝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故上【一作山】之剝,必自下,下剝則上危矣。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則安養(yǎng)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寜。

《朱氏?附録》:問:上以厚下安宅,安宅者,安於禮義而不遷否?曰:非也。厚下者,乃所以安宅,如山附於地,惟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搖。人君厚下以得民,則位亦安而不搖,猶所謂本固邦寜也。

【原文】剝卦?初六: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

傳:隂之剝陽,自下而上,以牀為象者,取身之所處也。自下而剝,漸至於身也。剝牀以足,剝牀之足也。剝始自下,故為剝足。隂自下進(jìn),漸消蔑於【一無於字貞正,兇之道也。蔑,無也,謂消亡於正道也。【一作消亡正道也,一作消亡於正也】。隂剝陽,柔變剛,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兇可知。

《本義》:剝自下起,滅正則兇,故其占如此。蔑,滅也。

【原文】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傳:取牀足為象者,以隂侵沒陽於下也。滅,沒也。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原文】剝卦?六二: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

傳:辨,分隔上下者,牀之幹也。隂漸進(jìn)而上剝,至於辨,愈蔑於正也,兇益甚矣。

《本義》:辨,牀幹也,進(jìn)而上矣。

《朱氏?附録》:問:初與二蔑貞兇,是以隂蔑陽,以小人蔑君子之正道,兇之象也。不知只是陽與君子當(dāng)之則兇,為復(fù)隂與小人亦自為兇?曰:自古小人滅害君子,終亦有兇。但此爻象,只是說陽與君子之兇也。

【原文】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傳:隂之侵剝於【一作】。陽得以益盛,至於剝辨者,以陽未有應(yīng)與故也。小人侵剝君子,若君子有與,則可以勝小人,不能為害矣。唯其無與,所以被蔑而兇。當(dāng)消剝之時,而無徒與,豈能自存也?言未有與。剝之未盛,有與猶可勝也,示人之意深矣。

《本義》:言未大盛。

【原文】剝卦?六三:

六三:剝之無咎。

傳:衆(zhòng)隂剝陽之時,而三獨(dú)居剛應(yīng)剛,與上下之隂異矣。志從於正,在剝之時,為無咎者也。三之為可謂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羣隂剝陽,衆(zhòng)小人害君子,三雖從正,其勢孤弱,所應(yīng)在無位之地,於斯時也,難乎免矣,安得吉也?其義為無咎耳。言其無咎,所以勸也。

《本義》:衆(zhòng)隂方剝陽,而已獨(dú)應(yīng)之,去其黨而從正,無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則得無咎。

【原文】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傳:三居剝而無咎者,其所處與上下諸隂不同,是與其同類相失,於處剝之道為無咎,如東漢之呂強(qiáng)是也。

《本義》:上下,謂四隂。

《朱氏?附録》:夬之九三雖應(yīng)上六,然曰君子夬夬,則非不決小人也,但聖人以壯于頄為戒耳。剝之六三雖處羣隂之中,然象以失上下明之,而《程傳》又以呂強(qiáng)當(dāng)其事,則其心跡亦不相違矣。蓋心跡無可判之理,程書言之詳矣,吾徒所宜深考也。

【原文】剝卦?六四:

六四:剝牀以膚,兇。

傳:始剝於牀足,漸至於膚。膚,身之外也,將滅其身矣,其兇可知。隂長已盛,陽剝已甚,貞道已消,故更不言蔑貞,直言兇也。

《本義》:隂禍切身,故不復(fù)言蔑貞,而直言兇也。

【原文】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zāi)也【近如字,一巨靳反】。

傳:五為君位,剝已及四,在人則剝其膚矣。剝及其膚,身垂於亡矣,切近於災(zāi)禍也。

【原文】剝卦?六五: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貫,古亂反,一音官】。

傳:剝及君位,剝之極也,其兇可知,故更不言剝,而別設(shè)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五,羣隂之主也。魚,隂物,故以為象。五能使羣隂順序,如貫魚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如宮人則無所不利也。宮人,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隂言,且取獲寵【一作親】,愛之義。以一陽在上,衆(zhòng)隂有順從之道,故發(fā)此義。

《本義》魚,隂物。宮人,隂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五為衆(zhòng)隂之長,當(dāng)率其類,受制於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原文】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傳:羣隂消【一無消字剝於【一無於字】。陽以至於極,六五若能長率羣隂,駢首順序,反獲寵愛於陽,則終無過尤也。於剝之將終,復(fù)發(fā)此義,聖人勸遷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原文】剝卦?上九: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傳:諸陽消剝已盡,獨(dú)有上九一爻尚存,如碩大之果不見食,將有復(fù)生之理。上九亦【一作一,一作己】變則純隂矣。然陽無可盡之理,變於上則生於下,無閒可容息也。聖人發(fā)明此理,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strong>曰:剝盡則為純坤,豈復(fù)有陽乎?曰:以卦配月,則坤當(dāng)十月。以氣消息言,則陽剝【一有盡字】為坤。陽【一有復(fù)字】來為復(fù)【一有然字】。陽未嘗盡也。剝盡於上,則復(fù)生於下矣。故十月謂之陽月,恐疑其無陽也。隂亦然,聖人不言耳。隂道盛極之時,其亂可知,亂極則自當(dāng)思治,故衆(zhòng)心願載於君子,君子得輿也。詩匪風(fēng)下泉,所以居變風(fēng)之終也。理既如是,在卦亦衆(zhòng)隂宗,陽為共載之象。小人剝廬,若小人則當(dāng)剝之極,剝其廬矣,無所容其身也。更不論爻之隂陽,但言小人處剝極則及其廬矣,廬取在上之象?;?strong>曰:隂陽之消【一作交】必待盡而後復(fù)生於下,此在上便有復(fù)生之義,何也?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兇?曰:上九居剝之極,止有一陽,陽無可盡之理,故明其有復(fù)生之義,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夬者陽消隂,隂小人之道也,故但言其消亡耳,何用更言卻有復(fù)生之理乎?

《程氏?附録》:問:十月何以謂之陽月?曰:十月謂之陽月者,陽盡恐疑於無陽也,故謂之陽月也。然何時無陽?如日有光之類。蓋隂陽之氣有常存而不移者,有消長而無窮者。

《本義》: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fù)生。君子在上,則為衆(zhòng)隂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無復(fù)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朱氏?附録》:一陽在上,如碩大之果,人不及食,而獨(dú)留於其上。如君子在上,而小人皆載於下,則是君子之得輿也。然小人雖載君子,而乃欲自下而剝之,則是自剝其廬耳。蓋唯君子乃能覆蓋小人,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今小人欲剝君子,則君子亡,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如自剝其廬也。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則害得盡後,國破家亡,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故聖人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若人占得此爻,則為君子之所為者必吉,而為小人之所為者必兇矣。

碩果不食,只不食便有復(fù)生之意。

或問:碩果不食,伊川謂陽無可盡之理,變於上則生於下,無閒可容息也。變於上則生於下,乃剝復(fù)相因之理,畢竟須經(jīng)由坤。坤卦純隂無陽,如此陽有斷滅也,何以能生於復(fù)?曰:凡隂陽之生,一爻當(dāng)一月,須是滿三十日方滿得,每腔子做得一畫成。今坤卦非是無陽始生,甚微未滿,每腔子做一畫未成,非是坤卦純隂便無陽也。然此亦不是甚深奧事,但伊川當(dāng)時解不曾分明道與人,故令人做一件大事看。

自觀至剝?nèi)?,剝方盡。自剝至坤三十日,方成坤。三十日陽漸長,至冬至方是一陽,第二陽方從此生去。隂剝,每日剝?nèi)种?,一月方剝得盡。陽長,每日長三十分之一,一月方長成一陽。隂剝時,一日十二刻,亦每刻中漸漸剝?nèi)?,一日方剝得三十分之一。陽長之漸,亦如此長。

九月隂極,則陽已下生。

問:十月何以為陽月?曰:剝盡為坤,復(fù)則一陽生也。復(fù)之一陽不是頓然便生,乃是自坤卦中積來。且一月三十日,以復(fù)之一陽分作三十分,從小雪後便一日生一分,上面?得一分,下面便生一分,到十一月半一陽始成,以此便見得天地?zé)o休息處。

一云:這一陽不是忽地生出,纔交立冬便萌芽,下面有些氣象了。上面剝一分,下面便萌芽一分;上面剝二分,下面便萌芽二分;三日便三分,四日便四分。積累到每復(fù)處,方成一陽。坤初六便是陽己萌了。

天運(yùn)流行,本無一息閒斷,豈解一月無陽?且如木之黃落,才落時,萌芽已生了。不特如此,木之冬青者,必先生萌芽,而後舊葉方落。

或問:伊川所謂隂亦然,聖人不言者,何如?曰:前日劉復(fù)之說,蔡季通以為不然,某以為分明是如此。但聖人所以不言者,便是一箇參贊裁成之道。蓋抑隂而進(jìn)陽,長善而消惡,用君子而退小人,這便可見此理自是恁地。雖堯舜之世,豈無小人?但有聖人壓在上面,不容他出而有為耳,豈能使之無邪?

蔡季通云:隂不可以抗陽,猶地之不足以配天。此固然之理也。而伊川乃謂隂亦然,聖人不言耳,元定不敢以為然也。

問:隂何以比小人?曰:有時如此平看,則都好。以類言之,則有不好。然亦只是皮不好,骨子卻好。大抵發(fā)生都則是一箇陽氣,只是有消長。陽長一分,下面隂生一分。又不是討箇隂來,即是陽消處,便是隂。故陽來謂之復(fù),復(fù)者是本來物事;隂來謂之姤,姤是偶然相遇。

【原文】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傳正道消剝既極,則人復(fù)思治,故陽剛君子,為民所承載也。若小人處剝之極,則小人之窮耳,終不可用也。非謂九為小人,但言剝極之時,小人如是也。

《朱氏?附録》:小人剝廬一句,舊見二十家叔說:【字公立】。廬,如周禮秦?zé)o廬之廬,音盧,蓋戟柄也。謂小人自剝削其戟,削其戟柄,僅留其鐵而已,果何所用?如此說,方見得小象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一句,意亦自好。

【此說與《本義》不同,附見于此】。

周易傳義附録卷四下

<經(jīng)部,易類,周易傳義附錄>

11-周易傳義附録卷五上

周易傳義附録卷五上,宋董楷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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