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上經(jīng)】第23卦-剝卦?山地剝卦(坤下艮上)-[元]胡炳文撰《周易本義通釋?卷一》

[元]胡炳文| 易經(jīng)注解| 2022-12-01 23:51:22| 0

第23卦-剝卦?山地剝卦(坤下艮上)

【周易上經(jīng)】第23卦-剝卦?山地剝卦(坤下艮上)-(元)胡炳文撰《周易本義通釋?卷一》

剝:不利有攸往。

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隂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nèi)坤外艮,有順時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有所往也。

《通》曰:剝,落之也。五陰剝一陽,欲剝之以至於盡也。否三隂三陽,隂陽猶相等,且曰不利君子貞。剝五陰而一陽,小人盛而君子孤,如之何可有所往??雖然,陽無可盡之理也,一變而復,利有攸往矣。初二四剝陽,故兇。三應陽,故無咎。五承陽,故無不利。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

剝自下起,滅正則兇,故其占如此。蔑,滅也。

《通》曰:上實而下虛,牀象。足在下,初象。正道在天地間,不可一日無也。《本義》曰:剝自下起,滅正則兇。蓋方其剝之自下,未至於蔑貞也。而曰滅貞則兇,戒小人之辭也。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

辨,牀幹也,進而上矣。

《通》曰:剝自下起,剝牀以辨,進而上矣。然二陰為遯,猶未至於蔑貞也。辭與初同,亦戒之也。

六三,剝之,無咎。

衆(zhòng)隂方剝陽,而已獨應之,去其黨而從正,無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則得無咎。

《通》曰:剝之三即復之四,視二五非中,然在五陰之中即為中。復六四在五陰中,獨與初應,不許以吉。剝六三在五隂中,獨與上應,許以無咎,何也?曰:復,君子之事,明道不計功,不以吉許之可也。剝,小人之事,小人中獨知有君子,不以無咎許之,則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剝?nèi)ド舷滤年?,而後陽得無咎,則隂剝隂也。

六四,剝牀以膚,兇。

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兇也。

《通》曰:《本義》曰蔑貞則兇,蓋猶許其不蔑貞,則猶未至於兇也。剝而及膚,小人豈不欲蔑貞??然正道終不可得而滅,故不復言滅貞,而直言兇,亦豈獨君子之兇??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魚,陰物;宮人,隂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五為衆(zhòng)隂之長,當率其類,受制於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通》曰:剝五不取君位,如坤、遯、明夷、歸妹、旅,皆非君之所處也。剝而至於五,是為剝之極,故五不取剝義,別設為貫魚宮人寵之象者,所以開小人改過遷善之門也。五為羣隂之尊,能率其類,受制於陽,無不利矣。剝牀自足而辨,辨而膚,隂以次而剝陽也。后以宮人備數(shù)進御於君,望前先卑,望後先尊,亦以次而承陽。聖人主是,則戒之曰:與其以次剝陽而至於兇,孰若以次承陽之為利?。彖曰:不利有攸往,為君子戒也。此曰無不利,為小人勉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生。君子在上,則為衆(zhòng)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無復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通》曰:此一陽也,在坤之月則剝之盡而復生,在此則剝未盡而能復生,指陽之性言也,故有取於碩果不食之象。艮為果蓏,艮上陽下陰,果陽而蓏陰。乾為木果,衆(zhòng)陽皆變而上獨存,有碩果不食象。果中有仁,天地生生之心存焉。碩果專以象言,得輿剝廬象兼占而言。蓋君子而占得此,有在上而為衆(zhòng)隂所載之象;小人占之,則有剝極於上,自失其所庇之象。然則小人剝廬,亦戒辭也。牀,上之藉下以安者也;廬,下之藉上以安者也。始而剝牀,欲上失所安;今而剝廬,自失所安矣。自古小人欲害君子,亦豈小人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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