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利建侯行師。
豫,和樂也,人心和樂以應(yīng)其上也。九四一陽,上下應(yīng)之,其志得行。又以坤遇震,為順以動,故其卦為豫,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師也。
《通》曰:建侯,震象;行師,坤象。屯有震無坤,故不言行師;師有坤無震,故不言建侯。且一陽止於五陰之中為謙,一陽動於五陰之中為豫。比之建侯,師之行師,皆以一陽統(tǒng)五陰,而豫在師、比之間,故建侯、行師兼焉。建萬國,聚大衆(zhòng),非順理而動,使人心皆和樂而從,不可也,故二者皆繋之豫。
初六,鳴豫,兇。
陰柔小人,上有強援,得時主事,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兇之道也。故其占如此。卦之得名,本為和樂,然卦辭為衆(zhòng)樂之義,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皆為自樂,所以有吉兇之異。
《通》曰:爻辭與卦辭不同者三:卦辭取同樂之義,爻辭除九四外,皆為獨樂。卦辭只一豫字,而爻之言豫者不同:初六、上六,逸豫也;六二,幾先之豫也;六三之遲,猶豫也;九四,和豫也;六五之疾,弗豫也。卦辭主九四,曰剛應(yīng)而志行,是以德言。至於爻辭,則九四以勢位言:六三以其有勢位之可慕,故上視之以為豫;初六以其勢位可以為強援,故應(yīng)之以為豫。且不勝其豫,而以自鳴,兇之道也?;?strong>曰:豫與謙反對,謙之上反而為豫之初者也。《本義》於上之鳴謙,則曰謙極有聞;於初之鳴豫,不曰有聞,而曰自鳴。均之為鳴也,何其訓釋之異邪?曰:謙之極而有聞,善不能不聞也;豫之初而以豫自鳴,志已極矣。其惡之有聞,不言可知也。
六二,介于石,不終日,貞吉。
豫雖主樂,然易以溺人,溺則反而憂矣。卦獨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於豫,而獨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其德安靜而堅確,故其思慮明審,不俟終日而見凡事之幾微也。大學曰:安而后能慮,慮而后能得。意正如此。占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通》曰:諸爻皆溺於豫者,惟二、五不言豫。六五貞疾,不得豫也。六二貞吉,不為豫也。初應(yīng)四,三、五比四,故為兇、為悔、為疾。六二不係於四,介乎初與三之間,如石之不相入,獨以中正自守,其堅確如石,故豫最易以溺人。而六二則不俟終日而去之,其德安靜而堅確,故能見幾而作如此,不為逸豫之豫,而知有先事之豫者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盱,上視也。隂不中正而近於四,四為卦主,故六三上視於四而下溺於豫,宜有悔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事當速悔,若悔之遲,則必有悔矣。
《通》曰:《本義》於二曰中而得正,於三曰隂不中正,故盱豫與介于石相反,遲與不終日相反,中正與不中正故也。六三雖隂,其位則陽,猶有能悔意,然悔之速可也,悔之遲則必有悔矣。此蓋溺於逸豫而悔之遲,則又猶豫者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九四,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占為大有得。然又當至誠不疑,則朋類合而從之矣,故又因以戒之。簪,聚也,又速也。
《通》曰:頤以陽居上,衆(zhòng)陰由之以養(yǎng),故曰由頤。豫以陽居四,衆(zhòng)陰由之以豫,故曰由豫。由如觀其所由之由,豫之所從來也。豫九四,一陽而衆(zhòng)隂,皆為其所得,故其象曰由豫,其占曰大有得。然九四以陽居隂,性易有疑。乾九四:或躍。疑其所當疑,故曰或之者,疑之許之之辭也。豫九四,不當疑而疑,故曰勿疑,戒之之辭也。我至誠不疑,則一誠之感,衆(zhòng)陰自朋聚而從之?;?strong>曰:簪,速也。不疑則朋之從者自速也,此和豫之豫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於豫,又乘九四之剛,衆(zhòng)不附而處勢危,故為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為恒不死之象。即象而觀,占在其中矣。
《通》曰:頤之由在上九,故六五不可涉大川。豫之由在九四,故六五貞疾。易之言疾者四,曰無妄之疾,勿藥有喜,曰損其疾,使遄有喜,曰介疾有喜,皆言疾之愈而可喜。此言貞疾僅得不死耳,未可喜也。豫最易以溺人,六二柔中且正,能不終日而去之。六五隂柔不正,未免溺於豫而有疾矣,猶得不死者,中未亡也。人莫不生於憂患而死於逸樂,以六五之中僅得不死,然則初之鳴、三之盱、上之冥,其不中者皆非生道矣。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以陰柔居豫極,為昬冥於豫之象。以其動體,故又為其事雖成而能有渝之象。戒占者如是,則能補過而無咎,所以廣遷善之門也。
《通》曰:冥豫與冥升、迷復同義。聖人不言冥豫之兇,而言成有渝之無咎,廣遷善之門也。事已成而能變,猶可無咎,則未成而變可知矣。初鳴豫,即斷之以兇,甚於初者,所以遏其惡也。上冥豫,則開之以無咎,恕於終者,所以開其善也。或曰:豫上六變則為晉,晉明出地上,非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