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須,爭(zhēng)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yáng)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xiǎn),剛險(xiǎn)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nèi)險(xiǎn)阻而外剛強(qiáng),所以訟也。
○建安丘氏曰:訟字從言從公,言出於公則為訟,不公則為誣為詐,非訟也。
○雲(yún)峰胡氏曰:屯蒙之後,繼以需訟。需由於屯世,不屯無需;訟由於蒙人,不蒙無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窒,張栗反】。
傳:訟之道,必有其孚實(shí)。中無其實(shí),乃是誣?兇之道也。卦之中實(shí),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zhēng)辯,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未辯,吉兇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兇,終極其事則兇也。
○厚齋馮氏曰:有孚而窒焉,故訟。訟而未明,則惕
○潛齋胡氏曰:曲直未明,故窒。勝負(fù)未明,故惕。中吉,虞、芮之相遜是也。終兇,雍子納賂而蔽罪邢侯是也。
【原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傳:訟者,求辯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大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dāng)擇安地而處,不可?於危險(xiǎn),故不利涉大川也。
《本義》訟,爭(zhēng)辯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xiǎn),上剛以制其下,下險(xiǎn)以伺其上,又為內(nèi)險(xiǎn)而外健,又為已險(xiǎn)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shí),上無應(yīng)與,又為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為剛來居二,而當(dāng)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剛乘險(xiǎn),以實(shí)履?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zhēng)辯之事,而隨其所處為吉兇也。
○朱子曰:訟,攻責(zé)也。如今訟人攻責(zé)其短,而訟之自訟,則反之於身亦如此。
○盤澗董氏曰:九二中實(shí)為有孚,坎險(xiǎn)為窒,坎為加憂,為惕。九二居下卦之中,故曰有信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也。終兇,蓋取上九終極於訟之象。利見大人,蓋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剛乘險(xiǎn),以實(shí)履?之象。此取義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先生嘗曰:卦辭如此,辭極齊整。蓋所取諸爻義,皆與爻中本辭協(xié)。亦有雖取爻義,而與爻本辭不同者,此為不齊整處是也。
○雲(yún)峰胡氏曰:需、訟二卦,皆以坎之中實(shí)為主。特需之坎在上,為光為亨;訟之坎在下,為窒為惕。窒惕者,光亨之反也。
《本義》謂:涉川尤貴於能待。就需待之義說利涉,以剛乘險(xiǎn),以實(shí)履?;就爭(zhēng)訟之危說不利涉,其義精矣。大扺能安其分,則為需以相待;不能安其分,則為訟以相持。故需卦辭有吉無兇,有利無不利。於訟則曰如是而吉,如是而兇,如是而利,如是而不利。別白言之,所謂隨其所處為吉兇者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xiǎn),險(xiǎn)而健。【公言】
傳:訟之為卦,上剛下險(xiǎn),險(xiǎn)而又健也。又為險(xiǎn)健相接,內(nèi)險(xiǎn)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xiǎn),不生訟也。險(xiǎn)而不健,不能訟也。險(xiǎn)而又健,是以訟也。
《本義》:以卦德釋卦名義。
○嵩山晁氏曰:上以剛陵下,下不險(xiǎn)則未必訟;下以險(xiǎn)?上,上不剛則未必訟。外健而內(nèi)不險(xiǎn),未必生訟;內(nèi)險(xiǎn)而外不健,未必能訟。
○雲(yún)峰胡氏曰:上下以分言,本不當(dāng)訟;上剛以勢(shì)陵下也,下險(xiǎn)其情始不可測(cè)矣。以一人言,內(nèi)險(xiǎn)而外??;以二人言,已險(xiǎn)而彼健也。
【原文】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傳:訟之道固如是。又據(jù)卦才而言,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shí)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shí),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xiǎn)?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yáng)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jù)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乎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所取不同也。
【原文】終兇,訟不可成也。
傳: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兇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竆盡其事也。
【原文】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傳: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dāng),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一有或字】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楊氏曰:虞、芮爭(zhēng)田之訟,必欲見文王,故其訟之理決。鼠牙雀角之誠(chéng)偽,必欲見召伯,故其訟之理明。為聽訟之大人者,不尚中正,可乎?
【原文】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傳: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xiǎn),則?其身矣,乃入于深淵也。卦中有中正險(xiǎn)?之象。
《本義》:以卦變、卦體、卦象釋卦辭。
○朱子曰:訟卦變自遯而來,為剛來居二,此是卦變中二爻變者。蓋四陽(yáng)二隂自遯來者十四卦,訟即初變之卦,剛來居二,柔進(jìn)居三,故曰剛來而得中。
○進(jìn)齋徐氏曰:天下唯剛者訟,柔者不訟,以險(xiǎn)而遇健,所以訟也。二以剛中則為有孚,但二五剛敵而不相應(yīng),上下猶有窒塞之情,必因其窒塞而懷吾怵惕憂懼之心,不過於訟則為吉,以其剛來而得中也。訟卦下體本艮,今九自三來,居於下卦之中而成訟,故得訟之中吉。終極而成則兇,故又以不可成戒之。
○建安丘氏曰:剛來而得中,此卦變也。易中言卦變始於此,剛自上而反下為來,柔自下而升上為往為進(jìn)。凡卦中言剛?cè)嵘舷轮鶃碚?,多三隂三?yáng)之卦,謂內(nèi)外兩體之變也,如噬嗑、賁之類是也。有四陽(yáng)二隂四隂二陽(yáng)之卦,亦言剛來柔進(jìn)者,謂上下一爻之變也,如訟、晉之類是也。聖人之言卦變,於此見其兩端焉。
【原文】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傳:天上水下,相違而行,二體違戾,訟之由也。若上下相順,訟何由興?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zhēng)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絶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jié)、明契券之類是也。
《本義》:天上水下,其行相違,作事謀始,訟端絶也。
○龜山楊氏曰:天左旋而水東注,違,行也。作事至於違行而後謀之,則無及矣。
○雲(yún)峯胡氏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終,訟中吉終兇,然能謀於其始,則訟端既絶,中與終不必言矣。
○平菴項(xiàng)氏曰:乾陽(yáng)生於坎水,坎水生於天一,乾、坎本同氣而生者也。一動(dòng)之後,相背而行,遂有天淵之隔。由是觀之,天下之事,不可以細(xì)微而不謹(jǐn)也,不可以親暱而不敬也。禍難之端,夫豈在大?曹、劉共飯,地分於匕筯之間;蘇、史滅宗,忿起於笑談之頃。謀始之誨,豈不深切著明乎?
○丹陽(yáng)都氏曰: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作事謀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傳: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zhǎng)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zhǎng)之事,以隂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yīng)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zāi)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兇,乃訟之吉也。
○蘭氏廷瑞曰:六爻唯初與三隂柔而不爭(zhēng),故不言訟。
○臨川吳氏曰:柔弱居下,不能終訟,故曰不永所事。雖有言語(yǔ)之傷,而終則吉也。與終兇之終不同。
《本義》:隂柔居下,不能終訟,故其象占如此。
○朱子曰:此爻是隂柔之人,也不會(huì)十分與人訟,那人也無十分傷犯底事,但只略去訟,才辯得明便止,所以曰終吉。
○臨川吳氏曰:不永所事,此邵子所謂意象也。
○雲(yún)峰胡氏曰:不曰不永訟,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小有言與需不同,需有言,近坎也,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坎也,我不得已而小有言也。又曰:終兇者,上九在訟為終,在人為不終。終吉者,初六在訟為不終,在人為有終。
○誠(chéng)齋楊氏曰:六以才弱而位下,才弱者有慙忿而無遂心,故雖訟而不永。位下者敢於微愬,而不敢於大訟,故雖有言而小。不永則易收,小言則易釋,所以終吉。
【原文】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zhǎng)也。
傳:六以柔弱而訟於下,其義固不可長(zhǎng)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又於訟之初,即戒訟非可長(zhǎng)之事也。
【原文】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傳:柔弱居下,才不能訟,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zāi),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yáng)之正,應(yīng)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訟之義,同位而相應(yīng),相與者也,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訟者也,故二與五為對(duì)敵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逋,補(bǔ)吳反。眚,生領(lǐng)反】。
傳:二五相應(yīng)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xiǎn),為訟之主,乃與五為敵。五以中正處君位,其可敵乎?是為訟而義不克也。若能知其義之不可,退歸而逋避,以寡約自處,則得無過眚也。必逋者,避為敵之地也。三百戶,邑之至小者,若處強(qiáng)大,是猶競(jìng)也,能無眚乎?眚,過也,處不當(dāng)也,與知惡而為有分也。
《本義》:九二陽(yáng)剛,為險(xiǎn)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yīng)九五,陽(yáng)剛居尊,勢(shì)不可敵,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zāi)患。占者如是,則無眚矣。
○朱子曰:九二正應(yīng)在五,五亦陽(yáng),故為窒塞之象。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何故不言二百戶?以其有定數(shù)也。今解者卻要牽強(qiáng),故只得說小邑。某嘗以為易有象數(shù)者以此。聖人之象,便依樣子,今不可考。王弼說得意忘象,是要忘了這象。伊川又說假象,是只要假借此象。今看得不解恁地,全無那象,只是不可知,只得且從理上說。
○節(jié)齋蔡氏曰:克,能也,位柔故不克。逋,逃也,隱兩柔之中有逋象。邑內(nèi)地退處卑小,故無眚。
○雲(yún)峰胡氏曰:九二、九四皆以剛居柔,故皆不克訟。但九四居健體之初,非能用其健者。九二為險(xiǎn)體之主,則本欲用其險(xiǎn)者。
《本義》謂:其本欲訟,蓋誅其心而言之也。但以九五勢(shì)不可敵,故從而退避省約。然則二之不克訟,非不能也,勢(shì)不可也,故僅可以無眚焉耳。
○進(jìn)齋徐氏曰:退處卑小,示屈服之意也。茍猶據(jù)大邑,雖曰退聽,跡尚可疑。如都城百雉,足以偶國(guó),臧武仲據(jù)防請(qǐng)後,豈理也哉!
○雙湖胡氏曰:六爻自五君位外,上不足言。初、三、四吉,二僅無眚者,以犯分於先不克而後逋竄,非本無訟上之心也。易於君臣之分,其嚴(yán)矣哉!
【原文】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傳: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
【原文】自下訟上,患至掇也。【掇,都活反】。
傳: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shì)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本義》:掇,自取也。
○平庵項(xiàng)氏曰:上兩句皆是爻辭,下兩句方是象傳:如需之上六象傳句法。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傳:三雖居剛而應(yīng)上,然質(zhì)本隂柔,處險(xiǎn)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jiān)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無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xiǎn)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shí)也。
進(jìn)齋徐氏曰:聖人於初、三兩柔爻,皆係之以終吉之辭,所以勉人之?dāng)A也。茍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則知?jiǎng)偠迷A者終兇矣。
【原文】或從王事,無成。
傳: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無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已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隂【一作處】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平庵項(xiàng)氏曰:坤六三雖無成而有終,但不敢為倡而已。訟六三止云無成,則始終皆無矣。
○進(jìn)齋徐氏曰:王事即訟事,無成即彖之訟不可成也?!侗玖x》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隂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zé)o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雲(yún)峰胡氏曰:食舊德,與位乎天德語(yǔ)同。位必稱德而居,故寧德過其位,毋位過其德。食必稱德而食,故寧德浮于食,毋食浮于德。食,猶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戶,食之最約者也。二剛險(xiǎn),本欲訟者,能退處?kù)斗种?,僅可無眚。三隂柔,本不能訟者,能安守其分之常,雖厲猶吉。謂之貞者,守常則為貞,不守常非貞也。曰貞,曰或從王事,無成,與坤六三爻辭同。此獨(dú)不曰有終者,三,下卦之終也。在坤之三而或出,始雖無成,而後猶可以有終。在訟之三而或出,但見其無成而已,訟固非可終者。
《本義》曰: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矣。蓋守常而或出,則非貞能守者矣,深戒之也。
【原文】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傳:守其素分,雖【一無雖字】從上之【一無之字】所為,非由已也,故無成而終得其吉也。
《本義》:從上吉,謂隨人則吉,明自主事則無成功也。
九四:不克訟,復(fù)即命渝,安貞吉。【渝,以朱反】。
傳:四以陽(yáng)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yīng)【一有於字】初、五君也,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yīng)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剛健欲訟,無與對(duì)敵,其訟無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yīng)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fù)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fù)也。方,不順也。書云:方命圯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dòng),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東萊呂氏曰:以九居四,是剛強(qiáng)之人,處不中正之地,本好訟者也。然所承者五,五至尊而不敢與之訟;所履者三,三至柔而不至於生訟;所應(yīng)者初,初既相應(yīng),亦非與之為訟者也。左右前後,皆無可者,雖有好訟之心,略不得騁,則其心必自還而歸善,故曰復(fù)即命。命,正理也。好訟之心,既無所施,則必復(fù)就於正理,渝變而為善也。譬如水之泛溢,欲擊東岸,而其岸堅(jiān)而不可動(dòng);欲擊西岸,而其岸又堅(jiān)而不可動(dòng),則必循循歸于故道矣。心之所之,只有善惡兩件,於惡既不得騁,不之於善,將何之乎?
《本義》: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fù)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kù)墩蟆U颊呷缡莿t吉也。
○括蒼龔氏曰:二與五訟,四與初訟,其與為敵者,強(qiáng)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蓋二以下訟上,其不克者勢(shì)也。四以上訟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見勢(shì)之不可敵,故歸而逋竄。四知理之不可渝,故復(fù)而即命。二四皆剛居柔,故能如此。
○雲(yún)峰胡氏曰:命有指理言者,有指氣言者。否九四曰有命,指氣言也。此曰即命,指理言也。皆上乾,故皆曰命。四之不克訟,與二不同。九二坎體,其心本險(xiǎn)。九四乾體,其心能安乎天理之正。然曰歸曰渝,皆知反者。九二識(shí)時(shí)勢(shì),能反而安其分之小。九四明義理,能變而安於命之正。聖人不貴無過,而貴改過,又如此。
【原文】象曰:復(fù)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傳:能如是,則為無失矣,所以吉也。
○建安丘氏曰:二沮於勢(shì),四屈於理,此二之美所以止於無眚,而四之貞吉所以為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傳: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本義》:陽(yáng)剛中正以居尊位,聼訟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瀘川毛氏曰:使小民無爭(zhēng),安用有司?使諸侯無爭(zhēng),委裘可也。然則天下不能無爭(zhēng)者,勢(shì)也。所以利見大人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聽訟之主,刑獄之官,皆足以當(dāng)之,不必專謂人君。然人君於訟之大者,如刑獄,亦豈得不聽?攷之王制、周官,蓋可見矣。所謂罔攸兼于庶獄,獄事之小,不必聼者也。又曰:朱子謂筮者遇之,訟而有理,必復(fù)伸矣,如此乃無滯礙。蓋訟者遇此爻,則為利見大人之中正,曲直必定,乃所謂元吉也。
○雙湖胡氏曰:九五聽訟之主,訟元吉,亦為占者人有正直之事。遇此聽訟之人,自有元吉之道。
○雲(yún)峰胡氏曰:九五剛健中正,聼訟必得其平。然古人不貴聽訟,而貴無訟。初不永訟,三不訟,四、二不克訟,在下皆無訟,此九五所以於訟為元吉也。
【原文】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傳: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本義》: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東萊呂氏曰:訟元吉,以中正也。九五,聽訟者也。訴訟之繁,多至千百,聼訟者欲其盡善而咸吉,茍件件尋一道理以應(yīng)之,則亦不勝其勞矣。殊不知聽訟所以能盡善而咸吉者,本無多術(shù),只是一箇中正待之而已。
○中溪張氏曰:九五出而聼天下之訟,惟中則無偏聽之病,惟正則無私繋之失。舉天下之事,是非曲直,一以中正之道裁之,訟其決矣,此所以大吉。彖曰尚中正,象曰以中正,則知人君之聽訟,當(dāng)以中正為主也。獄訟之歸,舜、虞、芮之質(zhì)文,九五有之。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禠敕紙,反】
傳:九以陽(yáng)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qiáng),竆極於訟,取禍喪身,固其理也。設(shè)或使之善訟,能勝竆極不已,至於受服命之賞,是亦與人仇爭(zhēng)所獲,其能安保之乎?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
《本義》:鞶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占為終訟無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為戒之意深矣。
○南軒張氏曰:以六三對(duì)上九,剛?cè)岵粩骋?。故六三但食舊德,而上九錫之鞶帶焉。
○兼山郭氏曰:鞶帶,大帶也。男子鞶帶,婦人帶絞,蓋爵命之服,非以賞訟。
○雲(yún)峯胡氏曰:或,設(shè)若也,非必之辭。上九過於剛,設(shè)若訟勝而得鞶帶,終朝且三禠之,況鞶帶命服,以錫有德,非以賞訟也。豈有必得之理?甚言訟之不可終也。
○平庵項(xiàng)氏曰:上九以剛居柔,可以不克訟矣。而在訟之終,居高用剛,不勝不已,此終訟之兇人也。
○厚齋馮氏曰:初六、上九不能無訟,明矣。而初不言訟,杜其始也;上不言訟,惡其終也。
【原文】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傳:竆極訟事,設(shè)使受服命之寵,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況又禍患隨至乎?
○盤澗董氏曰:觀訟一卦之體,只是訟不可成。初只不永所事,九二不克訟,六三守舊居正,非能訟者。九四不克訟,而能復(fù)就正理,渝變心志,安處?kù)墩?。九五聼訟,元吉,上九雖有鞶帶之錫,而不免終朝之三褫,首尾皆是不可訟之意。故彖曰:終兇,訟不可成。此即《本義》所指卦體者是也。
○建安丘氏曰:以六爻言之,則上乾三爻與下坎三爻,訟也。九五居尊,為聼訟之主,故訟元吉。餘五爻則皆訟者也。然天下之人,惟剛者訟,柔者不訟。初與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三食舊德而終吉。二、四、上,剛也,二與五對(duì),揆勢(shì)不敵而不訟;四與初對(duì),顧理不可而不訟。亦以其居柔,故二無眚而四安貞也。獨(dú)上九處卦之竆,下與三對(duì),柔不能抗,故有錫鞶帶之辭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訟之勝者,何足敬乎?
周易傳義大全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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