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黨。有黨,必有爭。故萃者爭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觀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無應,則四能萃三。近五而無應,則五能萃上。此豈非其交爭之際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於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為萃也大矣。順以說,剛中而應者,二與五而已,而足以為萃乎?曰:足矣,有餘矣。從我者納之,不從者付之其所欲從,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見大人也,則亨而不正。不正者,爭非其有之謂也。故曰: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於有廟,而盡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見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歸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易之言薦、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猶曰用大利祿云爾。易曰:何以聚人?曰財。所聚者大,則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為是物主,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則過矣。故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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