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彖傳》,是釋訟彖辭,以明險健為致訟之象,而中正乃無訟之道。反覆開喻,以垂訓(xùn)也。入於淵,猶?於罪。
孔子釋訟彖辭曰:訟之為卦,卦德上乾剛而下坎險,是為上剛以陵其下,下險以伺其上。以一人言,則內(nèi)險以懷詐,外健以恃強(qiáng);以二人言,則又己險能攻彼短,彼健能欺此弱,是以為訟也。夫訟之端,多生於人心之不平,辭所謂有孚見窒,人心所甚不堪者,乃能惕中而吉,何哉?卦變九自遯來而居二,剛來為柔所掩,而不能自伸。惟其得中,能以情恕而不為己甚,以理遣而不欲過求,有爭事而無爭心,故渙然冰釋,得無訟之吉。又言終兇者,天下事惟善者可成,訟則德喪而招尤,怨深而召患。揆之於理,斷乎不可成也。終則不可成,而成所以兇也。至所謂利見大人,卦體九五居上卦之中,得陽位之正。中則先事而無偏主,正則臨事而決猜疑。所尚如此。訟之不中者咸歸於中,不正者一反於正,故利也。又言不利涉大川,卦象坎為險?,有淵之義焉。乾以剛實乘之,是訟者情真,反駕虛求勝,自?其身,入於罪惡之淵而不知,何利之有。
按:民生有欲,不能無爭。欲莫大於飲食,此訟之次乎需也。若以爭濟(jì)之,則眾起興戎,終為厲階,故又次之以師。聖人為世道人心慮,至深遠(yuǎn)矣。然則處訟之道,孰吉孰兇,孰利孰不利,烏可不致審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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