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無其實,乃是誣妄,兇之道也。卦之中實,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未辯,吉兇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兇,終極其事,則兇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訟者,求辯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大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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