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云:或有過咎,非其理也。義猶理也。
【靠右】---(曹魏)王弼著《周易注》卷四
孔穎達(dá)疏:注「或有過咎非其理也」《正義》曰:「或有過咎,非其理也」者,或本無此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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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程頤-第40卦?解卦初六?象傳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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