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注】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qiáng)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注】厚下者,牀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
【注】牀者,人之所以安也。剝牀以足,猶云削牀之足也。蔑,猶削也。剝牀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兇來也。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
【注】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牀,轉(zhuǎn)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
【注】與上為應(yīng),群陰剝陽,我獨(dú)協(xié)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注】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三獨(dú)應(yīng)於陽,則失上下也。
六四:剝牀以膚,兇。
【注】初、二剝,牀,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牀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兇。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zāi)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注】處剝之時(shí),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已,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注】處卦之終,獨(dú)全不落,故果至于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