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四庫(kù)全書
易學(xué)象數(shù)論卷四
太玄
餘姚黃宗羲撰
揚(yáng)子雲(yún)太玄以兩贊當(dāng)一日,七百二十九贊以當(dāng)一嵗,三百六十四日半於嵗法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尚不及四分日之三也。立踦贏二贊以補(bǔ)之,例以兩贊一日則過四分日之一矣。故蘇明允謂:四分而加一,是四嵗而加一日,千載之後,恐大冬之為大夏也。欲以一百八分為日率四分之,每分得二十七,三之為八十一,每首加一,盡八十一首而分,分日之三者,無過不及之患矣。
然余以為,元之所以準(zhǔn)日者贊也,加一分於首贊之不及如故,是失所以立贊之意,既以贏名贊,不與他贊為伍,則亦不援兩贊一日之例,即以四分之三當(dāng)之無不可矣.苐以虛而言,贏以盈而言,猶之所謂氣盈朔虛也.合氣贏朔虛,十日有奇,則贏當(dāng)?shù)枚N贊,今以二贊僅寄其名,餘皆渾於七百二十九贊之中,此則不可謂之合於曆也。
明允言聖人以六日七分言易,而卦爻未嘗及之。雄以三百六十五日四之一言玄,而首贊擬之,失其所以為書之意。余以為易未嘗有六日七分之說,加之起於後世。子雲(yún)準(zhǔn)曆以作玄,茍不相似,則又何以為書。是故子雲(yún)之短不在局曆以失玄,在不能牽玄以入曆也,曆以一定之法禦其至變,而後可以傳之久遠(yuǎn),茍不得其至變,即不可謂之定法也。玄之中首,起牛一度,今未二千年,冬至在箕四度,星之屬水者,已屬木矣。其從違亦異,此玄失之較然者也。明允加一分,以合四分之一,不知四分之一者,亦有消長(zhǎng)則又不如踦贏之,以不齊齊之也。
太玄蓍法
今曰假太玄(或作元,通用),假太玄孚貞,爰質(zhì)所疑于神、于靈,休則逢陽(yáng)星時(shí)數(shù)辭從,咎則逢陰星時(shí)數(shù)辭違。
以上命筮之辭
凡筮有道,不精不筮,不疑不筮,不軌不筮,革不以其占不若不筮。神靈之,神靈之,曜曾越卓。
去此四者而筮,則神聽之矣。此言為筮之道,雙湖胡氏連上文為命筮,非也。
三十有六而筴視焉,
蓍之?dāng)?shù)三十有六
天以三分,終於六成,故十有八策。
以下明蓍三十六之故,三分者參天之?dāng)?shù),六成者一二三之積數(shù),十有八者三六之乘數(shù)。
天不施,地不成,因而倍之。
天施地成,故地?cái)?shù)亦十有八合之為三十六。
地則虛三以扮天十八也。
陽(yáng)饒隂乏,地則虛三,故揲用三十三。
別一以掛于左手之小指,
三十三策之中取一以掛,掛而後分也。
中分其餘,以三搜之,并餘于艻(蘇氏作扐)
分為二刻三搜,左刻置其餘,或一或二或三,次三搜。右刻置其餘如前,數(shù)其餘數(shù)不二即五,掛策在外。
左二則右必三,左三則右必二,左一則右亦一。
以上初揲在易為再扐,在玄為一艻之半。
次除前餘數(shù),復(fù)合其見存之策,或三十或二十七,不掛分搜如前,法其餘數(shù),不三即六
左一則右必二,左二則右必一,左三則右亦三。
以上為再揲,再揲之餘并之於艻,是為一艻,艻即所掛之一也。王制祭用數(shù)之仂,鄭注什一掛先別於正數(shù),故名艻。蓋再揲未竟,餘數(shù)未并,再揲竟則餘數(shù)并入掛內(nèi),此所謂餘,乃不用之?dāng)?shù),與上下分?jǐn)?shù)之餘異。
一艻之後而數(shù)其餘,七為一,八為二,九為三。
再揲止一掛,故曰一艻,餘數(shù)既并,置之不用而數(shù)其所得之正策,七其三為一畫(一),八其三為二畫(- -),九其三為三畫(- - -),以成一方之位,如是,每再揲而成位,自家而方曰位,通計(jì)去八揲,然後首名定也。
老泉蘇氏曰:一掛一扐之多不過乎六,既六而其餘,二十七者可以為九而不可以為八七,況夫不至於六哉。於是改為再扐而三數(shù)其餘,八扐而四位成。羲按:易再扐後掛之義,揲左手竟而扐之,揲右手竟而又扐,謂之再扐。蘇氏以初揲為一扐,故加一扐於玄,不知玄之以掛為艻也。若準(zhǔn)易之例,四位凡十六扐焉。
六筭而策道窮也。
一艻止於再揲,可以為七八九而不可以為六。
范注曰:謂餘得七,則下一筭得八,則下二筭得九,則下三筭一二三。凡六揲,三十三止,得六筭,故言窮也。窮則揲以成四位,不出七八九也。
七為一 掛一不用餘數(shù)十一
八為二 掛一不用餘數(shù)八
九為三 掛一不用餘數(shù)五
逢有下中上,下思也,中福也,上禍也。思禍福各有下中上。
九贊之位,一思內(nèi),二思中,三思外,四福小,五福中,六福大,七福生,八禍中,九禍極。
以晝夜別其休咎焉。
首有隂陽(yáng),一陽(yáng)二隂,終九起一,陽(yáng)首以一三五七九為晝,二四六八為夜;隂首以二四六八為晝,一三五七九為夜。筮者逢晝?yōu)樾?,逢夜為咎?/p>
一從二從三從是謂大休。
旦筮用一五七為一表,夕筮用三四八為一表,日中夜中筮用二六九為一表,一五七逢陽(yáng)首則皆晝?yōu)閺?,逢隂首則皆夜為違,三四八逢陽(yáng)首則一晝兩夜,逢隂首則一夜兩晝,二六九逢陽(yáng)首則兩夜一晝,逢隂首則兩晝一夜,三從者,旦筮逢陽(yáng)首也。
一從二從三違始中休終咎。
中筮逢隂首。
一從二違三違始休中終咎。
夕筮逢陽(yáng)首。
一違二從三從始咎中終休。
夕筮逢隂首。
一違二違三從始中咎終休。
中筮逢陽(yáng)首。
一違二違三違是謂大咎。
旦筮逢隂首。
占有四或星。
首五行:一水二火三木四金五土六水七火八木九金,終九首復(fù)一星。五行角亢氐房心尾箕,東方屬木。奎婁胃昂畢觜參,西方屬金。井鬼柳星張翼軫,南方屬火。斗牛女虛危室壁,北方屬水。星與首同徳是從,與首背徳是違。
或時(shí),
冬至筮,逢十月以前,首為違。冬至以後,首為從。夏至筮,逢四月以前,首為違,夏至以後,首為從。
或數(shù),
即九贊晝夜之?dāng)?shù)。
或辭。
贊辭。
旦則用經(jīng),夕則用緯。
南北為經(jīng),東西為緯。一六水在北,二七火在南,五土在中,故一二五六七為經(jīng),三八木在東,四九金在西。故三四八九為緯。旦筮一五七是用經(jīng)也,夕筮三四八是用緯也。中筮二六九經(jīng)緯雜用之也。
觀始中,決從終。
范註:凡筮或先違而後從,先從而後違,或三皆從,或三皆違,決之者從終辭也。
推玄筭。
筮所得首於八十一中,次第何居,推其筭也。
家一置,二置二,三置三。
隨家所得之位置筭。
部一勿增,二增三,三增六。
部位得一不置筭,得二置三筭,得三置六筭。
州一勿增,二增九,三增十八。方一勿增,二增二十七,三增五十四。
四位積筭是首之次第也,如筮得樂首一方三州二部三家,方一不置筭,州三置十八筭,部二置三筭,家三置三筭,積二十四筭,是樂去中之?dāng)?shù)也。
求表之贊,
贊七百二十九分為二百四十三表。筮所得次第之?dāng)?shù)。
置玄姓,去太始策數(shù),
玄姓筮所得之首,太始中為羣首之始,去太始策數(shù)即玄筭也。
減而九之,
減所得之首一筭以九乘之,每首九贊,故九之。
增贊,
增所得首之贊於乘數(shù),如樂首二十四,減一以九乘,得二百有七,增入所得贊,是去太始贊數(shù)也。又如樂首二十四,減一以三乘得六十有九,增入所得表即是表數(shù)也。
去玄數(shù)半之,則得贊,去冬至日數(shù)矣。
玄以七百二十九贊加踦贏,配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二贊而為一日,故半之即得去冬至日數(shù)矣。如樂首二百有七,增二贊半之,是一百五日。
偶為所得日之夜,奇為所得明日之晝也。
二贊一晝一夜,率一首而四日有半。奇首之次九,為偶首初一之晝。此言奇偶統(tǒng)七百二十九贊也,如樂首增一贊二百有八,則偶乃是夷首,次九之夜增二贊,則奇為明日之晝。
求星從牽牛始。除筭盡則是其日也。
冬至日在牛一度中首之初一也,日行一度,巳得日數(shù),依星度除之。則得如樂首一百五日,從牛一度除之盡,是為胃五度。
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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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十二 胃十四 昂十一 畢十六 觜 二 參 九 井三十一
鬼 四 柳十五 星 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角十二
亢 九 氐十五 房 五 心 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斗二十六
玄圖曰:泰積之要,始于十有八策,終于二十有四。
天地人各十八,并之五十四。
并始終策數(shù),半之為泰中。
并五十四于十八,為七十二。
泰中之?dāng)?shù)三十有六策,以律七百二十九贊,凡二萬六千二百二十四策,為太積。
猶易二篇之策也,每贊三十有六,乘之得太積策數(shù)。
七十二策為一日,凡三百六十四日有半,踦滿焉以合歲之日,而律曆行。
一歲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七十二策二贊,晝夜之?dāng)?shù)也。太積策數(shù)於歲日不及四分日之三,應(yīng)增五十四策,此踦贏所繇作也。
三十六策虛三掛一,中分左右,以三數(shù),左置餘,以三數(shù),右置餘,合左右正策數(shù)之為三者,七而後一一數(shù)之,及八以為二,及九以為三,不及八不及九從三。三之?dāng)?shù)而以三七為一。
老泉蘇氏曰:是茍以牽合乎一扐之言,而不知夫八者須掛一扐三而後成,而扐終不可以三也。羲按:左右一揲之餘,其掛扐之?dāng)?shù),不三即六,三者得三十策,三七之餘為九。六者得二十七策,三七之餘為六。更無得二十九策可以為八也。然王氏雖謬不以餘策而論,猶為未失其傳也。
胡雙湖揲蓍法
三揲有餘一、餘二、餘三,而無餘七、餘八、餘九之理,解者甚多,皆不通意者。子雲(yún)之法,以餘一準(zhǔn)七,餘二準(zhǔn)八,餘三準(zhǔn)九,只餘一二三則七八九自定矣,故曰餘七為一,八為二,九為三,只倒用一字,故難解。若作餘一為七,二為八,三為九,人無不曉矣。
羲按:胡氏舍正策而論餘數(shù)失之遠(yuǎn)矣,南宋以後揲蓍者皆尚簡(jiǎn)便而置正策,不獨(dú)太玄也。然易之餘數(shù)與正策相合,故論之不為失太玄餘數(shù),直置之不用者,無可推之理。假如胡氏所言,一刻有餘一餘二餘三,連掛則不得有餘一而有餘四,二刻連掛則有餘三餘六而不得有餘一餘二,然則三固準(zhǔn)九六,亦準(zhǔn)九,玄之四位皆三而巳,豈可通哉。
季彭山揲蓍法
太玄揲法注家多不能通其說,老泉以為傳之失者,得其意矣。益玄之虛三,地之所以配天也,而掛一於左手之策,則天之所以運(yùn)行乎地也。其曰,掛一非謂所用三十三策之中而掛其一也,所用三十三策之中而掛其一,則歸餘者與七八九之?dāng)?shù)不合矣,故掛一者,十策之中而掛其一也,是三十三策之中,分之為三而各掛一策,所用實(shí)止三十策也。
范叔明曰:十取出一名以為艻,謂之艻者,蓋以識(shí)三十蓍之?dāng)?shù)也,如此則當(dāng)其中分左右也,止揲左策以其所餘者或一或二或三,以合於所虛之三,所掛之三則得一者為七,得二者為八,得三者為九,而右策亦不必揲矣,故不再扐也。意其傳之者失此法耳。所幸范注略發(fā)此意,尚得以尋其緒焉。
羲按:季氏牽合餘數(shù),故轉(zhuǎn)展愈誤也,揚(yáng)子之虛三,老泉尚議之,又從而掛其三乎。據(jù)所引者范注,而范云艻猶成也,合之為十,取一以識(shí)之,為艻中分其餘,於左手之二,以三搜之,其所餘者并之於左手兩指間,以識(shí)揲蓍之?dāng)?shù)也。凡一掛再艻,以成一方之位。然則范之所謂艻者,餘數(shù)也。為從餘數(shù),可以識(shí)正策之?dāng)?shù),季氏用之證掛,不亦疏乎。
玄數(shù)曰:別一以掛於左手之小指,中分其餘以三搜之,并餘於艻。季氏曰:掛三止搜左策,不亦盡背之乎。